2006年10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借用外公账户揽储遭遇官司
巨款失踪之谜解开亲情归来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常明

  日前,丈夫去世前留下的50多万元存款失踪之谜,终于在富阳新登72岁的赵老太心头解开。这场与外甥女的官司虽然败诉,但搞清了存款的来龙去脉后,老人终于从谜局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和外甥女和好如初。

  丈夫死了,巨额资金失踪了
  按照赵老太的说法,1991年4月22日,她和丈夫王某投资创办了一家塑料配件厂,同年9月在农行新登支行开户。2001年8月1日,王某去世,她在整理厂里账目时,发现有50多万元的资金不知去向。
  之后3年,赵老太曾多次向银行方面反映情况,但都得不到明确答复。2004年7月,赵老太请求富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中心在调查时发现,其中30万元的取款时间是1995年3月9日,取款人是其女婿袁军(化名,时任塑料配件厂法定代表人),取款是因为厂里需要开支。
  另外21.5万元的取款时间分别是1999年4月到6月,都是以塑料配件厂的现金支票和支款凭条分7笔从农行取出,而取款人却为农行新登支行的工作人员袁美(化名,王某的外甥女)。
  当富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要求袁美说清楚21.5万元钱的去向时,袁美的说法让所有人大吃一惊。她说,这些钱是她当年为了拉储蓄,经外公同意取出来的,这些钱本来就是他人的,外公厂里的账户只是过过手而已。
  由于取款人是袁美,将这些钱以他人名义存入支行的也是袁美,赵老太一度认为,这是一场经过精心策划的诈骗活动。
  同年8月27日,赵老太向富阳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随即,赵老太以外甥女袁美和其同事孙某以揽储为名,用现金支票形式从塑料配件厂账户共取款21.5万元的行为涉嫌诈骗为由,提出复议。
  2001年9月21日,公安局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袁美和孙某涉嫌诈骗,立案条件不具备,维持了不立案的决定。

  谜团解了,至亲骨肉和好了
  今年4月24日,赵老太经过咨询,将外甥女袁美和其同事孙某告到了富阳法院。她诉称:1999年4月,外甥女袁美因需要拉存款向其外公王某借款,王某从塑料配件厂的账户里以现金方式借给袁美10万元。之后在同年6月21日又从该账户里以现金支票方式借给袁美(代取人为被告孙某)11.5万元,且都已支取。经多次要求归还,均遭拒绝。赵老太要求袁美立即归还21.5万元,并由孙某对其中的1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该案影响较大,富阳法院受理该案后非常重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派出精干力量深入到富阳市公安局、农行新登支行调查核实。最后,法院终于厘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来,王某的外甥女袁美与同事孙某为了揽储,分别与富阳的一家布厂和一家物资公司(均为私营企业),以及居住在南京的穆某等单位和个人联系,希望他们将自己的资金存入她俩工作的农行,以帮助她们完成揽储任务。
  在与外公王某商量后,王某同意上述单位和个人分别将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塑料配件厂,厂里在进账后,分别由孙某和袁美经手,通过塑料配件厂开具现金支票的形式,以材料款为用途将该款取出,并于同日分别以3个个人名义,将总共21.5万元存入农行新登支行,并在次日分别将存单交给了3人。
  法院认为,上述3人共将21.5万元钱分别打入塑料配件厂账户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非常充分,而且,上述单位和个人与塑料配件厂之间既不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塑料配件厂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立即返还给3人,如果不还,反而构成了不当得利。
  因此,法院认为塑料配件厂将资金汇入的当日及次日,以开具现金支票的形式,通过袁美和孙某将上述款项分别取出,并及时将上述款项分别以他们的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将相应的存单交给他们,表明了塑料配件厂履行了退款义务,同时还印证了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塑料配件厂与上述单位和个人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的事实,也足以证明两被告与塑料配件厂(或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近日,富阳法院认定赵老太要求袁美和孙某归还21.5万元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至此,这起50多万元的失踪谜案,终于真相大白,外婆和外甥女也终于言归于好了!